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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紧扣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三方市场环境目标,明确了“党委政法委牵头、职能部门参加,分级负责、省级统筹,一地备案、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的原则,从备案、资信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管理。《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紧扣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队伍目标,明确了“严格准入、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从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成员组成、权利义务、退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专家库建设、管理等工作。(“两个配套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1
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下同)从业行为,发展壮大第三方评估机构力量,建立党委和政府引导、行业自治自律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促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遵循“党委政法委牵头、职能部门参加,分级负责、省级统筹,一地备案、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的原则,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构备案、资信评价、不良记录名单等制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三方市场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江西省范围内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地或评估事项所在地的设区市委政法委申请备案。
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评估主体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当从已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中选取。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流程、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参加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或者有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业经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信用状况良好。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实行承诺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提供已取得的法定证照、业务培训合格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等材料,并就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已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果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党委政法委报备。
第八条党委政法委实行告知性备案,收齐申请备案材料和承诺书后,将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关情况报省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统一在“江西政法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从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评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二)拒绝评估主体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
(三)组织成立或参加第三方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参加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的合法社会团体,开展专业交流研讨。
(四)向党委政法委提出加强和改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就评估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违法违纪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诉、举报。
(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受到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从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二)严格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三)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促进优质优价,不得实施串通投标、哄抬价格、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
(四)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受托事项,并接受评估主体监督指导,与评估主体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中获取的信息。
(六)不得承接同一受托事项的决策前与决策后风险评估业务。
(七)积极参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信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党委政法委牵头汇总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
评估主体、《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的负有审核把关职能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掌握第三方评估机构涉及资信评价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将备案审查发现的、其他单位通报的涉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资信评价事项逐级上报,由省委政法委在“江西政法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信,应当从正、负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正面资信评价事项主要包括:
(一)承接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被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法委、或者被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案例的。
(二)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被备案的党委政法委及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
(三)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被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四)工作人员参加党委政法委或者专业机构举办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负面资信评价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转卖、转包已中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
(四)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风险等级的。
(五)不严格执行《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引发了涉稳事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负面资信评价事项之一时,视为不良行为,由备案的党委政法委视情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备案,上报省委政法委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告。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纪违规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年内被预警提示三次以上,或者被限期整改二次以上,或者被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取消备案。
第十八条 被取消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对被取消备案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江西省内从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被取消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重新注册登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由原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第三方辅助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强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支撑,规范专家的遴选、管理和使用,增强中立性和权威性,促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是指纳入全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的规模、人员构成,应当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适应,并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分为社科研究、工程技术、综合管理等类别。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一般采取单位推荐、党委政法委确认的方式产生。党委政法委负责专家库管理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专家库成员,但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参加风险分析专家论证会和评审会,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
(二)掌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较高的评估咨询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估意见。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无刑事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该专业领域内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有较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工程技术领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党政机关及社会组织中长期从事维护安全稳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或者工程项目、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工作,群众工作经验丰富。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准入、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分别管理本级确定的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确定本级专家库成员人数和各类别专家比例,商请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辖区内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推荐人选,确定入库成员。
各相关单位推荐的人选,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人员。推荐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商同级党委政法委。
第十条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将本级专家库成员信息逐级上报省委政法委,由省委政法委统一在“江西政法网”上进行公告。专家库成员自公告之日起,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受邀参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主体、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邀请专家的,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应当包含1名以上熟悉项目所在地情况的专家。特殊情况需要从专家库外邀请相关专家的,应当将理由和受邀专家情况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报评估报告备案机关。
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成员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独立自主发表意见。
(二)受邀参加培训、授课,以及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的政策研讨、宣传科普等活动。
(三)向党委政法委提出加强和改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依法依规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者工作经费。
(五)受到相应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承诺,认真参加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活动,独立、客观、负责任地提供咨询意见,全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其参与论证、评审等活动时获取的信息。
(三)坚持廉洁自律,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向党委政法委反映有关单位、机构、人员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人工作单位、岗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确认其为专家库成员的党委政法委。
第五章 专家库成员退出
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原推荐单位提出变更人员的。
第十五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认其入库的党委政法委责令其退出专家库:
(一)受邀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二)以专家库成员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情形的。
第十六条申请退出专家库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可以再次按程序加入专家库。被责令退出专家库的人员,不得重新加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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