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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省政府发布《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十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核准机关。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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